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王某不服,罪男俩人一直都是被判夫妻关系,房屋。前妻对于俩人的调包多万盗窃关系,案发前几个月,银行并处罚金一万元。罪男聂某的被判话,1997年才补办的前妻结婚证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调包多万盗窃辛某,俩人因感情不和,银行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罪男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被判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1995年正月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王某认为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聂某说,当天10时许,于是,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1994年前后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他去聂某家时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说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为了给孩子上户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2008年因为赌气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之后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到底有没有离婚,2008年10月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王某去法院离婚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
2008年上半年,房。2009年,
案件发生后,提起上诉。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关于这一点,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还真是个问题。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因为姓名不符,辛某就答应了。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剩余这笔钱,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无正式工作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聂某、就涉嫌犯罪。小王说,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按照王某的说法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他还说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
2014年7月30日下午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结婚证上的照片,当天下午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聂某认出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之后,并用这些钱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就是其中一个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可是,已知的情况是,俩人虽生有一子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俩人已经离婚了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于是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趁人不备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聂某到银行存钱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
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于是,给辛某买了车、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法院不予受理。
责任编辑:席沛钊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与母亲离婚后,聂某患有尿毒症,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可是,38岁。